山东师大历山院字[2006]13号
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学院设立外聘教师专项资金,并对外聘教师和外聘教师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:
一、 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教师,包括院内非在职教师和校外教师。
二、 外聘教师依照“解决急需、择优选聘”的原则。教学计划所列专业必修课因教师紧缺暂时不能开出的,方可外聘。
三、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专业理论水平高,教学经验丰富,身体健康,能胜任教学工作。
四、 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要求确定外聘人选,填写《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外聘教师申报表》,连同教学执行计划报送教学部。
五、 教学部及用人单位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评估,评估不合格者予以解聘。
六、 外聘教师待遇,根据专业特点,按教学执行计划一般为每课时30—50元,原则上由学院外聘教师专项资金支付。
七、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。
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
2006年1月26日